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補,28,2024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呂學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呂素圓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