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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告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庭仕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建物價值(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2,054,100元,加計租金19,933元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不當得利143,060元,核定為2,088,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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