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瀚葳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陳報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價值新臺幣(下同)173,400元(6×28900)、305,473元(10.57×28900),加計起訴前之不當得利15,067元、26,541元,暫定為520,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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