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補,554,202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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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黃慶田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黃俊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陳報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價值暫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00元(面積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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