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補,562,2024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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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錢德明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原告究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或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有債權存在?債權金額為何?)。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江明宗(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與設籍者無關之記事可省略),並製作繼承系統表,並將所有資料陳報法院。

三、依上開訴之聲明及繼承人戶籍資料,補正完整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狀之繕本或影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4項規定: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原告主張對被告享有債權,非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原告於起訴狀請求就被告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非合法,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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