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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黃信為
法定代理人 黃建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廷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之本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加計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利息33,285元,核定為533,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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