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補,619,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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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告朱建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承駿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之本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加計計算至起訴前一日(113年5月29日)之利息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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