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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法定代理人 邱英哲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源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10,547,880元(公告現值75,342×140平方公尺),加計計算至起訴前之不當得利236,386元(225,638+10,748),定為10,784,266元(精確面積待審理中測量確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9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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