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補,633,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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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邱雅琳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天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建物價值新臺幣(下同)757,000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9萬元,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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