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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告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陳禹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利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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