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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方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一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補正起訴狀(含所附證據資料)之影本或繕本2份,供本院依法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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