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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吳馥均
訴訟代理人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葉貞伶
被 告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日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230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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