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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戴鴻韻
訴訟代理人 高逸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鴻聖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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