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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9號
原 告 戴麗花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被 告 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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