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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信竤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妍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麗華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起訴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乃由馮柏倫代理起訴,並以訴訟代理人之名義在起訴狀上簽名,原告法定代理人並未簽名(見本院卷第13頁),也沒有提出委任馮柏倫為訴訟代理人的委任狀,而有無訴訟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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