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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01號
原告沈德鈞
訴訟代理人邱英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振祥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桃園市○○區○○段○○○○段00○0號土地之面積總計為15平方公尺(計算式:4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15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2,460元(計算式:1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2,164元=1,382,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用1,000 元,尚應繳納裁判費13,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書記官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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