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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王東隆
被告羅景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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