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書儀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林書儀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書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837元(含訴訟繫屬前1日即民國113年5月29日前到期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2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 1 利息 984,706元 113年5月28日 113年5月29日 2/365 12.72% 686元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本金984,706元+利息103,352元+其他費用93元+繫屬前屆期利息686元=1,088,8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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