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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 告 王淑娟
鄔詩賢
鄔德旺
鄔旻君
鄔詩琴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樓
之0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淑娟等人(即鄔詩瀚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8,043元(按本件支付命令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提出並以其聲請視為起訴,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核定訴訟費用),原告應繳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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