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楊玉惠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施宥宏律師
被 告 翔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瑩甄
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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