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 告 林依葶
被 告 林穎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揭事項,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