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告簡俊田
被告張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參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林冠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