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重訴,1,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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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龍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黃忠標租金分配事件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請求進入訴訟程序,本件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㈠㈡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調解聲請狀記載「104年→到112年8月止的租金分配對帳」、「地主黃偉國天生智能不足多由黃忠標代理人(親姊夫)」等文字,則本件究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及原因事實提起訴訟,實有不明,且未具體表明請求金額或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難認合於上開規定,應予以補正。

㈡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茲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茲命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二、表明上列事項請提出起訴狀1件及繕本(含證物)1份。

三、特此裁定。 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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