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
訴訟代理人 謝天培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12日宣判,然因原告請求為抵押權登記之標的尚有疑義,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