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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原 告 邱惠茹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侯怡帆律師
被 告 林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明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09,235元(計算式:1,650,000+27,659,235+20,000,000=49,309,23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9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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