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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
被 告 陳素蓮
李政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素蓮、李政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6萬元,應繳裁判費233,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2,9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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