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重訴,8,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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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瑜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鎔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甚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05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9萬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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