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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瑞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見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2年11月25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12年11月27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12年1月20日 344,940元 CP0000000 瑞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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