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除,254,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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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請人鄧崴隆(即崴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鄧崴隆即崴隆企業社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30 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3月15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3月15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支票附表:( 元/新臺幣)113年度除字第1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漢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榮成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平鎮分社
112.12.28
6萬165元
135649
崴隆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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