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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蘇怡安(即蘇義雄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蘇怡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蘇義雄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蘇義雄所有,嗣為聲請人單獨繼承,有全體繼承人作成之股份分配同意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同意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印鑑證明、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64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64號卷第5-16頁及本院卷第11-2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63150-9 1 600股 2 84-NX-73884-0 1 120股 3 85-NX-86700-9 1 143股 4 86-NX-97344-9 1 17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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