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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塑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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