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七三四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結婚,不料被告竟於八十八年五月二日無故離家出走,經原告訴請履行同居,經鈞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四五三號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確定,惟被告迄未履行,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為此請求判決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本院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四五三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各一件,並聲請訊問證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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