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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
上 訴 人 成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枝香
被 上訴人 甲○○
居桃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請求確認董事及董事長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被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董事及董事長關係不存在,及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目前改制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所為將董事長登記為被上訴人與將監察人登記為蕭枝香之變更登記,應予塗銷,核其請求應非屬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復因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條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B 法官 張震武
~B 法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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