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89,訴,1822,2001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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