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89,重訴,152,2001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參 加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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