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89,重訴,8,2001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第八號
原 告 壬○○○
甲○○
庚○○
戊○○
己○○
辛○○
丙○○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八十八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一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B 法 官 張益銘
~B 法 官 許炎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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