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0,勞訴,32,2001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昇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信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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