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0,婚,274,2001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百八十元,惟查本件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一百萬元部分,折合銀元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三千三百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一萬零二元,再核以原告起訴請求判決離婚部分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百八十元,共計為新台幣一萬零一百八十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一百八十元,尚欠新台幣一萬零二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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