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0,小抗,1,200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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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小抗字第一號
抗 告 人 巨普企業社即許時通
相 對 人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輝立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本院中壢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更為裁判。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固於刑事部分被檢察官起訴詐欺等罪,惟依起訴書所載,並無「堆高機」費用有無涉及犯罪,原審並無說明何能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者而言。

故法院依該條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上開情形時,始得為之。

(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九十五號判例參照)。

本件相對人以抗告人與相對人公司職員共同詐欺相對人公司貨運款新台幣(下同)八十餘萬元,相對人遂終止與抗告人間之承攬契約,並依兩造於八十六年八月七日所簽訂之「堆高機合約書」第九款之規定,對於相對人提起請求返還八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訴訟。

本院中壢簡易庭於受理訴訟時,命為停止訴訟程序,依其裁定記載之理由:被告涉有詐欺嫌疑,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八一號詐欺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云云。

而於抗告人之犯罪嫌疑,與相對人對抗告人依「堆高機合約書」請求返還費用之間,究有如何牽連關係,以及其刑事訴訟之裁判,如何於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並未予已說明,能否謂與上開法條所定之情形相當,尚屬無從判斷,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非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邱育佩
~B法 官 潘進柳
~B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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