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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孟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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