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吳銀昌
被 告 丙○○
甲○○
戊○○
壬○○
丁○○
乙○○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伍拾柒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壬○○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七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至八十七年九月十日止,按月付息屆期一次清償本金,每月十日繳款一次,利息按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六點六碼計算為年息百分之十一(機動調整),如有一期不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率不再調整,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壬○○自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起未依約繳付上開借款本息,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借款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原告催討未果,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紙、放款客戶往來明細一紙、催收款項客戶往來明細一紙及牌告利率變動函影本一紙為證。
乙:被告乙○○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自認欠款事實,惟無力償還。丙、被告丙○○、甲○○、戊○○、壬○○、丁○○、己○○方面:被告丙○○、甲○○、戊○○、壬○○、丁○○、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丙○○、甲○○、戊○○、壬○○、丁○○、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一紙、放款客戶往來明細一紙、催收款項客戶往來明細一紙及牌告利率變動函影本一紙為證,核屬相符。
被告乙○○自認欠款事實,被告丙○○、甲○○、戊○○、壬○○、丁○○、己○○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視同其等對於原告之主張自認,故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