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0,訴,595,200105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零伍仟伍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壹拾叁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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