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八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四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孟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附表:
┌──────┬──┬─────┬─────┬─────┬─────────┬────┬─────┐
│ 付 款 人 │票據│ 票據號碼 │發 票 人│帳 號│票 面 金 額│票載日期│票載受款人│
│ (銀行名稱) │種類│ │ │ │ ( 新 台 幣 ) │ │ │
├──────┼──┼─────┼─────┼─────┼─────────┼────┼─────┤
│彰化銀行 │支存│ NA0000000│ 施梅惠 │00-00000-0│參萬肆仟伍佰元 │88.8.10 │ │
│(中壢分行) │ │ │ │ │ │ │ │
├──────┼──┼─────┼─────┼─────┼─────────┼────┼─────┤
│大眾商業銀行│支存│ AQ0000000│ 李淑慧 │000000-0 │壹萬貳仟玖佰柒拾元│88.8.15 │ │
│(桃園分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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