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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國小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地方法院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九十年三月七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零壹仟元,折合銀元一億六千六百六十六萬七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百五十萬零五元,折合新台幣七百五十萬零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B書記官 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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