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0,家訴,1,2001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亡字第十九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宣告丙○○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六十七年間離家後未與家人聯絡,原告之子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確定以後,導致無法辦理全民健保,始知被宣告死亡之情。

今原告尚生存,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六條規定,起訴請求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民事判決、並聲請訊問證人施讚志。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訴。

二、陳述:原告為被告之母,原告於六十七年間離家後未聯絡,二十幾年來均無消息。

會辦理原告死亡宣告,係因長期找不到原告,待原告提起本案,才知到原告並未死亡。

丙、本院依職權函查原告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情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現仍生存並未死亡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且有證人施讚志即原告之友人到庭證稱:「原告之名字叫丙○○,在我們那裡之廟裡做事。

」等語綦詳,並有中央健保局九十年三月七日日健保中承一字第九000八一八九號函覆稱原告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於憶雨企業有限公司加保迄今無訛,是原告之主張自堪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自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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