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0,補,99,2001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九九號
原 告 南中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宗發
右原告與被告銓球食品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壹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柒仟捌佰伍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世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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