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四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三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孟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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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行庫│帳 號│票 據 種 類│發票人戶名│ 票面金額 │ 票 載 日 期 │抬 頭 人 │備考│
│ │ │及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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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商銀│0000-0000000│支票 │ 甲○○ │貳拾陸萬壹仟│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統滙水泥製品│ │
│新坡分行│ │第 AA0000000號│ │元正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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