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田玉芬
~B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郝玉蓮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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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一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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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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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姜證宏 │桃園縣新屋鄉農會信│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肆仟肆佰伍拾陸元│FA0一0七五六│ │
│ │ │用部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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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證宏 │桃園縣新屋鄉農會信│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貳萬壹仟叁佰玖拾│FA0一0七五六│ │
│ │ │用部 │ │柒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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