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田玉芬
~B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郝玉蓮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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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九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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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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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順裕貨櫃運輸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柒萬壹仟壹佰元 │UC二一一三0二│ │
│ │限公司簡秋香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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