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田玉芬
~B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郝玉蓮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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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四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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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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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達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00000 │ │壹 │伍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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